第五章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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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为二年,确因研究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期限的,经我博士后工作站与流动站双发协商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并报国家或省博管办备案。 |
| 第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应按照有关规定以及《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中有关条款,签订研究项目协议书。并应遵守神马集团的各项规章制度,违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
| 第十七条 博士后工作期限内不得无故离站或退站、不能出国留学、不能另外攻读学位以及从事课题项目以外的技术研究。 |
| 第十八条 博士后进站一年后由联合招收双方共同组织一次中期考核,内容包括科研工作及其他方面,考核结果存入博士后个人档案。 |
| 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退站: |
| (1)经考核不合格的;(2)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3)无故矿工连续十五日以上或一年内累计矿工一个月以上的;(4)长期患病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5)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6)其他情况应与以退站处理的。 |
| 第二十条 进我博士后工作站研究人员的户口,根据工作需要由我工作站与设立流动站单位商定,落在平顶山或设立流动站单位所在地。 |
|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按照国家评聘技术职务和博士后工作的有关规定,可申请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 |
| 第二十二条 若博士后是党员的,在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时间超过四个月的,组织关系转至神马集团。 |
第六章 经费和工资福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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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神马集团提供充足的科研经费和良好的科研条件。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如需使用设立流动站单位的仪器设备等,其经费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
|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科研项目立项后,由博士后项目科研小组提出资金计划并经公司博管委批准生效。科研经费由神马集团负责管理。 |
| 第二十五条 神马集团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兑现博士后待遇,同时享受我公司正式员工的福利待遇。具体费用标准及支付办法根据《科研项目协议书》中费用规定执行。同时,为进站工作的研究人员提供套房及生活用家具、电器等,并解决其配偶的工作、安排子女入托、入学等问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按国家规定自己履行)。 |
第七章 博士后工作期满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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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进工作站研究人员工作期满时,应向工作站提交报告、论文、科研工作总结等科研成果著述,联合招收双方结合与其签订的协议书和技术任务书,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就以下方面进行认真考评: |
| (1)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2)研究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工作表现和工作作风、解决实际问题和创新能力及组织管理能力。 |
|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后如愿意到神马集团工作且经我公司同意的,征得流动站单位同意并办理出站手续后,由神马集团负责办理分配手续。如不愿意到神马集团工作,则由流动站单位办理有关分配事宜。 |
第八章 进工作站博士后研究成果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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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进工作站博士后研究成果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和国家有关规定,公正、合理地处理其权益归属。 |
| (1)我工作站为博士后研究工作提出研究项目、提供项目经费和日常经费,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在我工作站完成研究工作,其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归神马集团,神马集团对其拥有使用、转让等权利。 |
| (2)我工作站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共同合作完成的博士后研究项目,或设立流动站单位有阶段性成果转让,则双方应预先明确博士后研究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办法。 |
| (3)博士后研究成果为职务研究成果,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应有的权益。 |
|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和我工作站有关要求对博士后研究成果中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予以保密,违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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